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2民初5836号

王具华与陈学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具华,陈学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5836号

原告:王具华,农民。

被告:陈学清,农民。

原告王具华与被告陈学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王具华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具华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具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具华负担。

审判员  陈伟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卞 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