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5836号
原告:王具华,农民。
被告:陈学清,农民。
原告王具华与被告陈学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王具华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具华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具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具华负担。
审判员 陈伟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卞 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