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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4217号

周响平与张旭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响平,张旭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4217号

原告:周响平。

被告:张旭燕。

原告周响平与被告张旭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及赔偿利息(从2014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截止2015年1月27日,被告张旭燕结向原告周响平借款30万元,由被告张旭燕签署借据交原告收执。另,该借据上没有书面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1.8%计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旭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付原告周响平借款30万元。款交本院转付。

二、驳回原告周响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90元,由原告周响平负担1290元,被告张旭燕负担5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09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未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屠小霞

人民陪审员  叶建敏

人民陪审员  杨林如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虞雨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