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4217号
原告:周响平。
被告:张旭燕。
原告周响平与被告张旭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及赔偿利息(从2014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截止2015年1月27日,被告张旭燕结向原告周响平借款30万元,由被告张旭燕签署借据交原告收执。另,该借据上没有书面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1.8%计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旭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付原告周响平借款30万元。款交本院转付。
二、驳回原告周响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90元,由原告周响平负担1290元,被告张旭燕负担5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09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未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屠小霞
人民陪审员 叶建敏
人民陪审员 杨林如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虞雨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