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2927号申请执行人章广兵。被执行人白小兵。关于章广兵与白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白小兵偿还章广兵借款本金6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5元,由白小兵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受理后,由执行员吴宣泽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白小兵名下车牌号为苏F×××××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扣押而未处置)。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白小兵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吴宣泽执行员 豆 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