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恢347号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石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王某向周某支付婚宴定金等共计13999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某如数交付所欠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石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1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宁小杰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