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行终199号上诉人王敏,男,195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
上诉人王敏不服榆树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2行初字第14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王敏上诉称,2015年8月14日,榆树市政府对上诉人坐落在榆树市向阳路与新民大街交汇处的房屋作出(2015)第01号《征收决定》,上诉人认为这一征收决定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此案正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于二审阶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榆树市政府为了证明征收决定行为合法,提交了榆树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西部新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的复函》作为证据。上诉人认为,该复函违法,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但一审法院却认为该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裁定不予立案。上诉人认为这一观点错误,要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榆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
一、榆树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西部新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的复函》是行政机关之间的公文往来,该复函只是起到证明拟征收地块位置符合《榆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用,并未对上诉人设定新的权利和义务。该复函只是作出征收决定应当考量的因素之一,对上诉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征收决定而不是考量因素。
二、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采全面审查原则,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征收补偿决定案件必须审查的内容,该复函在本院审理王敏诉榆树市人民政府(2015)长行初字第112号房屋行政征收案件中已经做出合法性审查,上诉人单独就复函再次提起诉讼,属不当行使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溟辉
代理
审判员 姜 楠
代理
审判员 高婧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贾丽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