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70号
申请执行人:谢根吉,男
申请执行人:金萍芝,女
被执行人:夏永生,女申请执行人谢根吉、金萍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夏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吉民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夏永生偿还申请执行人谢根吉、金萍芝借款639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夏永生工资收入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吉民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谢根吉、金萍芝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夏永生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谢根吉、金萍芝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师孝国
审判员 胡吉明
审判员 张春勇二0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龙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