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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执字第6628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与李建华、李文隽、广州市纳盈商贸有限公司、李敏莹债权2015执662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市纳盈商贸有限公司,李文隽,李建华,李敏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6628号移交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负责人:林剑,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市纳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黎泳冰。

被执行人:李文隽,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执行人:李建华,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执行人:李敏莹,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二庭于2015年12月11日移交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纳盈商贸有限公司、李建华、李文隽、李敏莹支付受理费191899元。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李建华名下有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江泰路康泰街13号502房、广州市海珠区纺织路郭墩新街48号503房、广州市海珠区海富东街3号2302房,广州市越秀区建设五马路4号1103房,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9号802、803、805、806、808、809、810、901、902、903、904、905、906、907、908房,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141号602房。其中广州市海珠区纺织路郭墩新街48号503房、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9号810房已被本院诉保查封,并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为(2015)穗海法执字第1093号】。广州市海珠区海富东街3号2302房、广州市越秀区建设五马路4号1103房、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9号803、805、806、808、809、902、904、906、908房已被本院诉保查封,并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为(2015)穗海法执字第3113号】。广州市海珠区江泰路康泰街13号502房、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9号802、901房已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查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9号903、905、907房,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141号602房已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李文隽名下有位于越秀区西湖12号西湖商业大厦十三楼1306单元,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45号702房、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141号605房的房屋产权,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案号为(2015)穗海法执字第2126号】。被执行人李文隽名下有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141号601房的房屋产权,已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文隽名下有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141号603、604房的房屋产权,已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敏莹名下有位于从化市街口街逸泉山庄大B区粤影二径7号的房产产权份额,已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保查封,本院另案轮候查封【案号为(2015)穗海法执字第2126号】。被执行人李敏莹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A汽车一辆,本院已另案查封车辆档案,因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广州市纳盈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A的车辆一辆,本院依法另案查封档案【案号为(2015)穗海法执字第2126号】,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执行已案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档案,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

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66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阳

审 判 员  李 琼

代理

审判员  陈文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洁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