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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执字第5634号

本院与王燕慧、广州誉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执563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燕慧,广州誉景典当行有限公司,广州誉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增城市荔城装饰装修工程部,龙伟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5634号移交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被执行人:王燕慧,住广州市海珠区。

被执行人:广州誉景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王燕慧。

被执行人:广州誉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王燕慧。

被执行人:广州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何锐声。

被执行人:增城市荔城装饰装修工程部,住所地广州市。投资人:王燕慧。

被执行人:龙伟文,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0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二庭移交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燕慧、广州誉景典当行有限公司、广州誉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增城市荔城装饰装修工程部、龙伟文缴纳其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79107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广州誉景典当行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校场东路19-1号首层,被执行人广州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白云区人和镇高增大街55号的房产,上述两房均已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以另案轮候查封。【案号为(2015)穗海法执字第2486号】。被执行人增城市荔城装饰装修工程部名下有位于荔城镇荔城大道268-270号首层、第二层、三至十层的房屋产权,位于荔城镇荔城大道268、270号房屋产权,均已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另案轮候查封【案号为(2014)穗海法执字第3245号】。被执行人王燕慧名下有位于白云区同泰路春雨街22号404房的房屋产权,已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依法另案轮候查封【案号为(2014)穗海法执字第816号】。王燕慧名下有位于增城市新塘镇光华路19号184等号共计290套房产,本院依法另案查封了其中的增城市新塘镇光华路149号等50套房产。对被其它法院查封的房产,本院对其中的增城市新塘镇光华路155号等100套房产另案轮候查封【案号为(2013)穗海法执字第3505号】,本院对其中的增城市新塘镇光华路1788号等140套房产另案轮候查封【案号为(2015)穗海法执字第2486号】。被执行人王燕慧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A汽车一辆,车辆档案已被其它案件查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广州誉景典当行有限公司名下有粤A、AA829F、A545E9汽车三辆,本院另案查封了该三辆汽车档案【案号为(2015)穗海法执字第2486号】,因三辆汽车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龙伟文名下有位于增城市新塘镇光华路19号的86套房屋作为涉案债权的抵押物,经核实,上述房产已被其它法院或公安机关查封,本院以另案轮候查封【案号为(2015)穗海法执字第2486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燕慧、广州誉景典当行有限公司、广州誉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增城市荔城装饰装修工程部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执行本院已另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燕慧、广州誉景典当行有限公司、广州誉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增城市荔城装饰装修工程部名下的房产、车辆档案。已另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龙伟文名下作为涉案债权的抵押物的位于增城市新塘镇光华路19号的86套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56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晓阳

审 判 员  李 琼

代理

审判员  陈文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洁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