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保156号
申请人:张慧萍,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
申请人:宿松县环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777382909K。申请人张慧萍与被申请人宿松县环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慧萍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宿松县环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在20万元范围内进行冻结。申请人以二辆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慧萍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宿松县环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张慧萍提供的担保物二辆小型轿车,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 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小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