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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791号

张文震与李锦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文震,李锦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791号原告张文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书保,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宏哲,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实习律师。被告李锦锦,男,汉族。

原告张文震(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李锦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许朝军

人民陪审员  史 健

人民陪审员  孔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盛梦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