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91刑更2328号罪犯何鸿辉,男,生于1978年10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南省郴州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02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鸿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1000元)。执行中,2013年10月、2015年1月二次经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减刑二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8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因罪犯何鸿辉在服刑中获监狱八次表扬,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鸿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八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何鸿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鸿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新
审判员 樊 勇
审判员 吴亚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鲁习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