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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初868号

殷芬与中山市爱斯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殷芬,中山市爱斯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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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868号

原告:殷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尊。

被告:中山市爱斯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荣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岳利。

原告殷芬因与被告中山市爱斯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

原告殷芬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殷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殷芬撤诉。因殷芬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殷芬负担,其余部分525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丘  庆  均

代理

审判员 黄  瑜  瑜

代理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灵均(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