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财保133号申请人左瑞明。委托代理人金宝琴,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曹正明,送达地址高邮市通湖路怡嘉天下B区34幢(B98-201)。申请人左瑞明与被申请人曹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苏K×××××小型轿车,保全金额为8万元,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曹正明所有的苏K×××××小型轿车,保全金额为8万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国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厉爱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