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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6555号

重庆市涪陵宏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何昌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宏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何昌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6555号原告重庆市涪陵宏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5号负一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3511310。法定代表人陈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强,男,199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蒋仁强,男,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何昌会,女,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宏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昌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宏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鲜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