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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财保172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山东连环钢筋加工装备有限公司、济宁市金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山东连环钢筋加工装备有限公司,济宁市金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济宁金丰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市金汇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市金安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梁山县金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曹霞,赵倩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财保172号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法定代表人:刘赟。

被

申请人:山东连环钢筋加工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澳。

被

申请人:济宁市金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327国道北)。

法定代表人:赵倩雯。

被

申请人: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市驾校对过)。

法定代表人:何经玉。

被

申请人:济宁金丰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逯洋。

被

申请人:济宁市金汇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国。

被

申请人:济宁市金安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327国道北市车管所对过(黄屯镇孙氏店村)。

法定代表人:赵倩雯。

被

申请人:梁山县金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20国道郭堂十字路口向东1.7公里路北)。

法定代表人:邹文征。

被

申请人:曹霞。

被

申请人:赵倩雯。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220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2200万元财产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申请复议即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庆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盈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