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财保172号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法定代表人:刘赟。
被
申请人:山东连环钢筋加工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澳。
被
申请人:济宁市金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327国道北)。
法定代表人:赵倩雯。
被
申请人: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市驾校对过)。
法定代表人:何经玉。
被
申请人:济宁金丰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逯洋。
被
申请人:济宁市金汇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国。
被
申请人:济宁市金安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327国道北市车管所对过(黄屯镇孙氏店村)。
法定代表人:赵倩雯。
被
申请人:梁山县金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20国道郭堂十字路口向东1.7公里路北)。
法定代表人:邹文征。
被
申请人:曹霞。
被
申请人:赵倩雯。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220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2200万元财产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申请复议即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庆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盈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