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3民初1209号原告王武秀。被告李二赖。被告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三阳乡三阳村。法定代表人米前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武秀与被告李二赖、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武秀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武秀撤回起诉。诉讼费3162元,由原告王武秀负担。
审判长 位青杰陪审员 冯英英陪审员 孙若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会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