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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民初1209号

王武秀与李二赖、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武秀,李二赖,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3民初1209号原告王武秀。被告李二赖。被告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三阳乡三阳村。法定代表人米前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武秀与被告李二赖、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武秀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武秀撤回起诉。诉讼费3162元,由原告王武秀负担。

审判长  位青杰陪审员  冯英英陪审员  孙若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会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