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4918号
原告:赵某。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经本院通知,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董 怡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舒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