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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执517号

北京百果园度假村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素红,北京百果园度假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9执517号申请执行人刘素红,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百果园度假村,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苏庄果树场。法定代表人蒋力,经理。申请执行人刘素红与被执行人北京百果园度假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延民初字第02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北京百果园度假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垫付给申请执行人刘素红劳务费七千六百七十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因被执行人北京百果园度假村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日期履行垫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素红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立案执行后,将被执行人北京百果园度假村的房产即楼房两栋查封,因该建筑没有产权,故无法变现抵债。经查被执行人北京百果园度假村银行无存款,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延庆区政府为解决申请执行人刘素红的现实困难,区政府借款给承包商,给申请执行人刘素红及涉案的全体民工每人发放4000元。综上,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020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军

审判员  唐晓春

审判员  彭建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武鹤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