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20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甲,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汉族。二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陈芳刚,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振民。
上诉人赵某���、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2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某甲、李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改判分割给赵某甲、李某抚恤金30673.47元、生父丧葬费3518.74元。事实与理由:
一、赵某甲、李某在起诉状中根本没有称丧葬费、抚恤金是遗产,也不会以分割遗产为由要求分割丧葬费和抚恤金。而一审裁定却偷换概念,故意将丧葬费和抚恤金以赵某甲、李某的口气称为遗产。
二、一审裁定认为“赵某甲、李某二人以赵某乙的遗产未分割完为由再次提起诉讼”,不符合事实。(2015)新民初字第547号民事调解书只解决了父亲遗留的一套住房,调解书中还注明“张某辩称,愿意与赵某甲、李某商量处理继承事宜”,该调解书仅处理了继承事宜,未分割丧葬费和抚恤金。本案是处理调解书中未处理的丧葬费和抚恤金问题。
三、一审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起诉,适用法律不当。在(2015)新民初字第547号一案调解中,因丧葬费和抚恤金不知道具体数额,故无法分割,因此双方只就遗产房屋进行了协商处理。调解笔录中载明双方均同意对存款、抚恤金私下协商解决,说明了当事人一致同意另行协商,后来协商不成才起诉,这不符合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有关重复起诉的规定。张某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一、赵某甲、李某二人在起诉要求分割父亲生前房屋、存款及抚恤金时,对父亲应得的抚恤金已有相应的心理预期,正是在此基础上,其二人同意就该案进行调解。调解书中已明确双方对本案别无其他纠葛,同时张某���正常履行调解协议。调解笔录中关于同意对存款、抚恤金私下协商解决的内容,并未有张某的签字和按指印,因此,张某保留追究其相应责任的权利。
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该案中赵某甲、李某是前一诉讼的原告,且依据同一事实、同一案由又提起诉讼,依据上述规定应驳回起诉。赵某甲、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支付赵某甲、李某关于父亲赵某乙的抚恤金30673.47元、丧葬费3518.74元、存款遗产2666.67元,诉讼费由张某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某甲、李某与张某三人是同父异母姐弟三人。三人生父赵某乙于2015年2月18日病故。2015年3月30日,赵某甲、李某向新华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分割赵某乙生前遗产:1、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建开岗西南角农机公司家属院2号楼中单元3楼东户房产一套;2、银行存款14000元;3、抚恤金40000元。2015年11月19日,经法院调解,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547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建开岗西南角农机公司家属院2号楼中单元3楼东户房产一套由张某继承享有,赵某甲、李某放弃继承权;张某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赵某甲、李某每人30500元,于2016年8月31日前支付赵某甲、李某每人3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赵某甲、李某每人30000元;双方就本案别无纠葛。现赵某甲、李某二人以赵某乙的遗产未分割完为由再次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赵某甲、李某与张某三人之间的继承纠纷已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54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处理,该调解书第五条明确确定“双方就本案别无纠葛”,赵某甲、李某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赵某甲、李某的起诉。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赵某甲、李某曾于其父亲赵某乙去世后起诉张某,要求分割其父亲遗留的包括房产、银行存款及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在内的财产,该案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上一致确认双方对该案别无其他纠葛,并未提到双方对银行存款及抚恤金另行协商处理,且该调解协议已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本案赵某甲、李某起诉要求分割的抚恤金46010.2元及存款4000元虽然与上次起诉请求的数额不一致,但仍属于同一笔款项,且款项性质相同,故本院认定双方已通过诉讼调解对存款和抚恤金协商解决,赵某甲、李某起诉本案要求分割存款及抚恤金属于重复诉讼。关于丧葬费问题,因丧葬费是用于料理死者丧事的费用,不属于遗产范围,应由出资者受领。而对于由谁出资办理父亲后事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互不认可对方的主张,赵某甲、李某如有出资,可待有充分证据后另行向张某进行追偿,故本案对丧葬费不予处理。综上,赵某甲、李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国锋
审判员 朱 晓
审判员 李双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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