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02民初1149号原告拉有祥,男,藏族,生于1981年2月28日。委托代理人童成魁,海东市乐都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伦心,男,汉族,生于1980年6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拉有祥与被告王伦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拉有祥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拉有祥的撤诉行为系本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有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0元,由原告拉有祥负担。
审判员 刘树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月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