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辖71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王东诉商银信支付服务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耀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符合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的要求,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耀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属于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的情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于王东诉商银信支付服务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便行使管辖权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指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为王东诉商银信支付服务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王东诉商银信支付服务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静
审判员 王顺平
审判员 卫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永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