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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民初2026号

都某与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都某,曲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2026号

原告:都某。

被告:曲某。

原告都某诉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都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宫兆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