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2026号
原告:都某。
被告:曲某。
原告都某诉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都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宫兆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婧 搜索“”
都某与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2026号
原告:都某。
被告:曲某。
原告都某诉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都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宫兆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