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1721号原告白一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葛朝勇,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泽新,男,汉族。第三人平昌县江口镇光辉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马富新,系该村村主任。
原告白一玉诉被告马泽新、第三人平昌县江口镇光辉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白一玉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泽新、第三人平昌县江口镇光辉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白一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一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一玉负担。
审判员 苟清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超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