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923民初1721号

白一玉与马泽新、第三人平昌县江口镇光辉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一玉,马泽新,平昌县江口镇光辉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1721号原告白一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葛朝勇,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泽新,男,汉族。第三人平昌县江口镇光辉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马富新,系该村村主任。

原告白一玉诉被告马泽新、第三人平昌县江口镇光辉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白一玉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泽新、第三人平昌县江口镇光辉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白一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一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一玉负担。

审判员  苟清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超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