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8民初3534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源商数据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慕林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沙莎,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小溪,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源讯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XXX号XXX幢XXX-XXX室。
负责人:梁镁栋,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源讯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XXX号院E楼5层05.161房间。
法定代表人:梁镁栋,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郭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易程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XXX-XXX号XXX楼E座。
法定代表人:陈向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炜。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源商数据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源讯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源讯分公司)、被告源讯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讯公司)以及第三人易程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受理后,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2016年3月30日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16)沪0108民初3533号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且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经各方当事人同意,
本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沪0108民初3533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吴 晶
代理
审判员 陆维溪
人民陪审员 徐德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春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