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903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国土资源局赫山国土分局,住址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南路99号。法定代表人李某育,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金鑫机械厂,住址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镇洗澡坪村。经营业主高某,男,住址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镇。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国土资源局赫山国土分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金鑫机械厂(个体)(以下简称被执行人)非法占地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3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益赫国土罚字[2016]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国土资源局赫山国土分局撤回益赫国土罚字[2016]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洁红
人民陪审员 张介兵
人民陪审员 孟 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红梅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