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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8财保43号

田金玉与杨全俊、魏远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0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田金玉,杨全俊,魏远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8财保43号申请人田金玉,教师。被申请人杨全俊,自由职业。被申请人魏远海。

申请人田金玉因与被申请人杨全俊、魏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魏远海购买的、位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45号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39.9㎡)。申请人田金玉及其夫魏远静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本县龙舟坪镇清江大道的房产(房产证为:长阳房权证龙舟坪镇字第号)作为本案的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田金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魏远海购买的、位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45号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39.9㎡)。

二、查封申请人田金玉及其夫魏远静所有的、位于本县龙舟坪镇清江大道的房产(房产证为:长阳房权证龙舟坪镇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念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