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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06198号

尤春宝与沙国军、遵化市振强铁选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尤春宝,沙国军,遵化市振强铁选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6198号

原告:尤春宝

被告:沙国军

被告:遵化市振强铁选厂。住所地为遵化市代表人:张春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春宝与被告沙国军、遵化市振强铁选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春宝于2016年8月16日以因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尤春宝撤回对被告沙国军、遵化市振强铁选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尤春宝负担。

审 判 员  刘永辉

人民陪审员  李东海

人民陪审员  董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建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