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722执恢123号

枞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吴义勇、朱小红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枞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吴某甲,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恢123号

申请执行人:枞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

法定代表人:吴某乙,该主任。

被执行人:吴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朱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枞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吴某甲、朱某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执行,本案执行款已全部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枞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枞征决(2009)1382号行政征收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丽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