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7执340号申请执行人林艳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津,男,汉族。被执行人林水儿,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艳英、陈津与被执行人林水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76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除每月有退休工资收入外无其他财产。本院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每月1000元退休工资,因扣留、提取周期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427民初14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应琼
代理
审判员 邓海铨
代理
审判员 张承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河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