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5执126号申请人执行人:郑光红,男。
被执行人:岚皋县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岚皋县城关镇开发区兴隆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孙章义,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英福,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郑光红与岚皋县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光红与被执行人岚皋县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一、岚皋县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郑光红货款及违约金共计73885元,由岚皋县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
二、本案执行费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由岚皋县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兵
审判员 陈洪孟
审判员 陈 晓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永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