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5531号之二
原告:宁波友利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68535256K)。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新诚村。
法定代表人:李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何崇滨,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柯梦,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长源油气管件防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8106022601XB)。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练塘路北路7号1幢。
法定代表人:王竞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友利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长源油气管件防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友利工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友利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5元,减半收取1797.50元,财产保全费1844元,合计诉讼费3641.50元,由原告宁波友利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翁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任俊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