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693号申请执行人李成梅,女,回族,生于1968年8月3日,宁夏固原市人,小学文化,住固原市经济开发区,居民,。被执行人马彦武,男,回族,生于1968年1月2日,宁夏固原市人,小学文化,住固原市经济开发区,居民,。李成梅与马彦武离婚纠纷一案,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0日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成梅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50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明被执行人马彦武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线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虽经本院采取了积极执行措施,仍不能有效执结,现本案执行期限届满,将依法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马彦武有能力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可随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402执6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金虎
代理
审判员 王小东
代理
审判员 张万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