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525执36-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住民和县满坪镇。被执行人张某,住贵南县茫曲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南县人民法院(2015)贵民初字1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在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在贵南县洛哇信用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所有在贵南县洛哇信用的存款2000元。
审 判 长 宋 廷 宝
审 判 员 朱 元 红
代理
审判员 斗 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东智尖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