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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民初1921号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仁斌、范雪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明华,黄仁斌,范雪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1921号

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

法定代表人:林国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玲,女,汉族,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三明市。

委托代理人:孙风军,男,汉族,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三明市。

被告:刘明华,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

被告:黄仁斌,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

被告:范雪芳,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

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仁斌、范雪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是黄仁斌、范雪芳已向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未规避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文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雨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