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1921号
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
法定代表人:林国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玲,女,汉族,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三明市。
委托代理人:孙风军,男,汉族,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三明市。
被告:刘明华,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
被告:黄仁斌,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
被告:范雪芳,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
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仁斌、范雪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是黄仁斌、范雪芳已向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未规避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文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雨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