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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刑初347号

杨杰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杨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1刑初34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x,于贵州省德江县,务工。2007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2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7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9日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6年6月23日被青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在家。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6〕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青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x窜至青田县瓯南街道晨光大厦2单元5楼,后通过5楼外墙体的一空调外机攀爬至该单元601室房屋,趁被害人朱某、叶某夫妇熟睡之际,秘密窃取被害人叶某放置在房屋卧室内的棕色挎包一个(内有现金200余元)。当被告人杨x准备离开现场时,被被害人发现,遂将挎包扔在被害人的阳台后逃离现场。2016年5月6日,被告人杨x在温州市泰顺县一旅馆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杨x的身份信息、侦查终结报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罪犯档案材料、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07)萨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看守所改变强制措施建议书、青田县人民医院病历,被害人朱某、叶某的陈述,被告人杨x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监控视频及制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杨x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杨x在盗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熊秀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潘文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