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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民终3255号

陈晓枝与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陈晓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民终32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国元·名都花园14幢511室。

主要

负责人:徐永平,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旭东,公司职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晓枝。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

上诉人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龙城物业合肥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晓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3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城物业合肥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旭东,被上诉人陈晓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城物业合肥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陈晓枝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2、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陈晓枝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晓枝承担。事实和理由是:1、陈晓枝要求缴纳社会保险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应予以撤销及改判。2、原审法院对陈晓枝每月的基本工资数额认定事实错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陈晓枝每月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即1260元),并以此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陈晓枝每天工作7.5小时,每周工作6天,应以1260元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龙城物业合肥分公司依照劳动合同约定,龙城物业合肥分公司仅需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加班费1550元,而实际上已支付陈晓枝工资2700元,该工资已经包含陈晓枝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原审法院以陈晓枝月基本工资2700元计算加班费错误。陈晓枝辩称:龙城物业合肥分公司递交的工资表明确显示基本工资是2700元/月,其也并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显示已支付给陈晓枝加班工资。陈晓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龙城物业合肥分公司立即为陈晓枝补缴社会保险(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2、龙城物业合肥分公司立即支付不签署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双倍工资共计22400元;3、龙城物业合肥分公司立即支付经济补偿金2800元;4、龙城物业合肥分公司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以及对应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1156元;5、请求龙城物业合肥分公司依法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以及对应的经济补偿金共计4828元;6、本案诉讼费由龙城物业合肥分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晓枝入职时间是2014年7月25日,工作岗位是高新区创新产业园2期物业管理处工程部维修工,工资收入为每月基本工资2700元。双方于2014年7月25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自2014年7月25日至2017年9月30日止。龙城物业合肥分公司未为陈晓枝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015年3月23日,因家庭及个人原因陈晓枝辞职。后陈晓枝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1)支付双倍工资22400元;(2)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3)支付经济补偿金2800元;(4)支付加班工资以及对应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1156元;(5)年休假工资报酬以及对应的经济补偿金共计4828元。2015年9月16日,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包仲不字[2015]1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另查明,陈晓枝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时间为7小时30分钟。一审法院认为:陈晓枝与龙城物业合肥分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故对陈晓枝要求龙城物业合肥分公司支付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予支持。陈晓枝辞职的原因是家庭及个人原因,并不是其诉称的未办理社会保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对陈晓枝要求支付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陈晓枝每周工作6天,每周工作时间超过了40小时,龙城物业合肥分公司应支付加班费8689.7元(2700元÷21.75天×35天×2倍),故对陈晓枝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请,予以部分支持,关于加班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应由劳动部门处理,原审法院不作处理。陈晓枝至龙城物业合肥分公司处工作未超过1年,其未提供在他处工作的证据证明其享有带薪年休假,故对其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以及对应的经济补偿金共计4828元的诉请,不予支持。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陈晓枝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龙城物业合肥分公司应依法予以补缴。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

一、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陈晓枝补缴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具体费用按规定比例分担;

二、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晓枝加班费8689.7元;

三、驳回陈晓枝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龙城物业合肥分公司承担。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原判所认定而为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龙城物业合肥分公司提供的陈晓枝工资表显示的信息来看,陈晓枝每月基本工资为2700元,工资表中也未注明龙城物业合肥分公司支付了陈晓枝加班费用,原审法院以月基本工资2700元为基数计算陈晓枝的加班工资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在陈晓枝与龙城物业合肥分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龙城物业合肥分公司并未依法为陈晓枝缴纳社会保险,原审法院基于此事实,判决龙城物业合肥分公司应为陈晓枝补缴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并无不妥,予以维持。龙城物业合肥分公司上诉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叶玉军

审 判 员  张 怡

代理

审判员  董江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