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财保137号申请人苏公平,住重庆市永川市。申请人刘光文,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人刘必源,住重庆市永川市。申请人刘必星,住重庆市永川市。委托代理人卢俊恩,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廖巨华,住湖南省嘉禾县。被申请人李国平,住湖南省嘉禾县。
申请人苏公平、刘光文、刘必源、刘必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廖巨华名下登记的车辆号牌为湘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查封被申请人李国平名下登记的车辆号牌为湘L×××××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价值人民币200000元)。担保人罗某向本院提供位于番禺区灵山镇房产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申请人称:2016年6月23日4时15分,刘意龙驾驶粤A×××××号轻型厢式货车乘载肖正华经南沙区S111省道30公里由北往南行驶至坳尾村路段,与西往东不按规定倒车的廖巨华驾驶的湘L×××××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L×××××挂重型厢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乙当场死亡,肖某华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巨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肖某华无需承担事故责任。为防止被申请人转让、损毁或隐匿该肇事车辆,申请人苏公平、刘光文、刘必源、刘必星作为刘某乙的妻子、女儿和父亲,特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公平、刘光文、刘必源、刘必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罗某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灵山镇房屋(产权证号:××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廖巨华名下登记的车辆号牌为湘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
三、查封被申请人李国平名下登记的车辆号牌为湘L×××××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一辆。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穗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影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