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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执00164号

大连伊斯特图文导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汉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连伊斯特图文导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长春汉利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0016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伊斯特图文导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高新技术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宁,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思佳,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长春汉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经开区临河街。

法定代表人:张念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伊斯特图文导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汉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长春汉利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正男

代理

审判员  李 爽

代理

审判员  吕 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