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2135号原告齐×,女性,年龄32。被告王×,男性,年龄34。本院在审理原告齐×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撤诉。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建民 来自
齐玉华诉王延富离婚纠纷一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2135号原告齐×,女性,年龄32。被告王×,男性,年龄34。本院在审理原告齐×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撤诉。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