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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12135号

齐玉华诉王延富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齐×,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2135号原告齐×,女性,年龄32。被告王×,男性,年龄34。本院在审理原告齐×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撤诉。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