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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执212号

刘某甲、刘某乙等与刘某丙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申请执行人刘某乙。被执行人刘某丙。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与被执行人刘某丙析产纠纷一案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丙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