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申请执行人刘某乙。被执行人刘某丙。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与被执行人刘某丙析产纠纷一案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丙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琼
刘某甲、刘某乙等与刘某丙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申请执行人刘某乙。被执行人刘某丙。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与被执行人刘某丙析产纠纷一案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丙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