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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1民初215号

乔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乔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1民初215号

原告:乔某某,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藏族,本科文化程度,甘肃省肃南县人。

被告:杨某某,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会宁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年,系甘肃雄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因证据不足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进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会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