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7072号
申请执行人:李铮,女,1978年4月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博华世纪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巴沟路2号四层L410号,注册号110108012938910。
法定代表人:郭庆敏,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李铮与北京博华世纪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5)海执字第170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丽军
审 判 员 钟 晓
代理
审判员 杨 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