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3121号
原告:张婉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月,浙江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丽琴。
被告:项燕飞。
原告张婉萍为与被告董丽琴、项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张婉萍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婉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婉萍撤诉。案件受理费3950元,减半收取计1975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95元,由原告张婉萍负担。
审 判 长 何亚江
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
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王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