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82民初3121号

张婉萍与董丽琴、项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婉萍,董丽琴,项燕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3121号

原告:张婉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月,浙江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丽琴。

被告:项燕飞。

原告张婉萍为与被告董丽琴、项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张婉萍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婉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婉萍撤诉。案件受理费3950元,减半收取计1975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95元,由原告张婉萍负担。

审 判 长  何亚江

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

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王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