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9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
被执行人:张学军。
被执行人:赵雪静。
被执行人:潍坊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与张学军、赵雪静、潍坊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鲁0702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张学军、赵雪静、潍坊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张学军、赵雪静、潍坊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冻结/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