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645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游江,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明星,男,生于1971年9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赵蜀霞,女,生于1981年9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四川新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龙熙公司”)。地址:合江县先市镇新华小区9幢。法定代表人刘云福,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19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泸州商业银行申请执行李明星、赵蜀霞、新龙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李明星、赵蜀霞归还泸州商业银行借款本金320万元及利息、罚息;新龙熙公司以抵押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诉讼费用21556元。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川0522执保182号执行裁定,查封李明星与赵蜀霞共同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房屋及四川新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江县仓储用房。因被执行人李明星、赵蜀霞、新龙熙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明星与赵蜀霞共同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房屋及被执行人四川新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江县仓储用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益平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