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3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小玲,女,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峥,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洪德路XXX弄XXX号XXX室。再审申请人刘小玲因与被申请人孙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小玲申请再审称,对系争房屋孙峥未支付过任何资金,原判有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争房屋虽为刘小玲婚前购置,但双方结婚后刘小玲没有工作,家庭生活开支主要来源于孙峥。原判鉴于查明的事实,认定双方婚后共同对系争房屋贷款进行还贷,并据此认为孙峥有权对婚后还贷的款项及房屋增值部分可得一定的补偿,与法不悖。刘小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小玲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顾 亮
审 判 员 徐东明
代理
审判员 孙卫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