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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4执恢35号

罗朝明与杨素鲜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朝明,杨素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4执恢35号申请人罗朝明。被执行人杨素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朝明与被执行人杨素鲜人格权纠纷一案中,杨素鲜已履行了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的(2014)宾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秦洁琼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廷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