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2民初1207号
原告:陈玉喜。
被告:莫明州。
原告陈玉喜诉被告莫明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玉喜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玉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玉喜负担。
审判员 覃姿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小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