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602民初1207号

陈玉喜与莫明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玉喜,莫明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2民初1207号

原告:陈玉喜。

被告:莫明州。

原告陈玉喜诉被告莫明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玉喜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玉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玉喜负担。

审判员  覃姿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小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