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23民初2235号
原告:任某,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用,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甲,农民。
原告任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用、被告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任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女徐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徐某丙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取名徐某乙。××××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徐某丙。因婚前没有相互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导致婚后双方争吵不断,2011年10月11日被告出具保证书以来,仍无悔改表现,继续打牌、酗酒、施暴,现在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徐某甲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愿意戒掉不良习惯,担当起家庭责任,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够给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
本院认为:徐某甲承认任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任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应依法受到保护。双方婚前系自由恋爱相识,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一般。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缺乏交流与沟通,开始产生矛盾。2011年10月11日,双方为了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原告书写了《保证书》,表示不再打牌,好好对待原告。2016年6月3日,被告为家务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但目前双方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之程度。被告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彻底改掉不良嗜好,主动承担起家庭责任和义务。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彼此关爱,相互尊重,互谅互让,多增加交流、沟通,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任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任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本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先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