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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3823号

原告张奇峰诉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奇峰,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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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3823号原告张奇峰,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78号。法定代表人宋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春龙,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奇峰诉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奇峰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张奇峰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员  闵永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瑞 关注公众号“”